域名纠纷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
在数字经济时代,域名作为互联网入口的重要标识,其商业价值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逐步构建起域名纠纷的裁判规则体系,为规范域名注册、使用行为,保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指引。

域名纠纷的司法管辖规则
域名纠纷的管辖权确定是案件审理的首要问题,由于域名具有无地域性特征,最高法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原告就被告”与“侵权行为地”相结合的管辖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域名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
值得注意的是,当域名注册人与实际经营者分离时,最高法通过判例确立“实际控制原则”,即能够实际控制域名使用、收益的主体应作为被告,以避免当事人通过隐匿身份逃避法律责任,在“某知名商标与域名侵权案”中,最高法最终认定实际使用域名的关联公司为责任主体,而非名义注册人,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域名侵权的认定标准
域名侵权的核心在于“混淆可能性”与“恶意”的认定,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域名注册或使用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1)域名与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误导公众;(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益,或具有恶意抢注的主观过错;(3)域名主要用于商业目的,且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在“恶意”认定方面,最高法列举了具体情形,包括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转让域名、为阻止他人注册而囤积域名、以与投诉人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进行误导性链接等,在“某电商平台与域名抢注案”中,最高法认定被告注册与平台名称高度相似的域名,并通过跳转页面进行流量导流,构成恶意侵权,判令其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与域名保护
对于驰名商标,最高法在域名纠纷中确立了“跨类保护”原则,即使域名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同,若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仍可构成侵权,这一规则在“某奢侈品品牌域名案”中得到体现:被告注册了与该品牌英文商标相同的域名,用于销售非同类商品,最高法最终认定该行为淡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侵权。
最高法还强调对“域名权”的独立保护,即使域名未注册为商标,若权利人通过长期使用已形成一定知名度,他人恶意注册相同或近似域名的,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这为非商标类商业标识的域名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衔接
除司法途径外,域名纠纷还可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解决办法》)的快速程序解决,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对《解决办法》的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需对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而非仅作程序性审查。
这种“行政调解+司法终局”的模式,既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又保障了司法救济的权威性,在“某企业域名争议案”中,当事人先通过《解决办法》程序夺回域名,后因对方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维持了裁决结果,体现了两种机制的有效衔接。

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统一域名纠纷裁判尺度具有重要作用。“某互联网公司域名抢注案”明确,域名持有人未实际使用域名,仅通过挂牌转让牟利的,可认定具有恶意;“某个体工商户域名侵权案”则强调,即使权利人未注册商标,若域名已形成特定市场识别力,仍受法律保护,这些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标准,增强了裁判的可预期性。
域名保护的司法挑战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域名纠纷呈现新特点:一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下,域名解析与权属认定更趋复杂;二是跨境域名侵权案件增多,法律适用与管辖权冲突凸显;三是新型域名(如“.top”“.xyz”)的监管规则尚不完善,对此,最高法需通过动态调整司法解释、加强国际司法协作等方式,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最高法通过明确管辖规则、细化侵权认定标准、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为域名保护构建了全方位的司法屏障,在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司法实践需持续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既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域名纠纷的裁判将更加精细化、规范化,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