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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侵权赔偿金额?

域名侵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界定

域名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标识,其法律属性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存在交叉,由此引发的域名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域名侵权的核心在于“恶意”与“混淆可能性”,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合法享有在先权益,仍注册、使用与该权益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意图通过网络途径搭便车、不正当竞争,或对在先权益人造成误导,根据中国《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域名侵权通常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他人享有合法的在先权益(如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二是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在先权益的抄袭、模仿;三是注册或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域名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侵权赔偿金额?

实践中,域名侵权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囤积域名”(大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商号相关的域名,待价而沽)、“反向劫持”(以侵权为由干扰他人正常使用域名)以及“混淆使用”(将域名指向与在先权益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导致用户误认),在“星巴克公司诉某域名注册案”中,被告将“starbucks.cn”域名指向咖啡销售网站,法院认定其利用星巴克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构成侵权。

域名侵权诉讼的管辖与举证规则

域名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需兼顾互联网空间的跨地域性与司法便利性原则,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域名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域名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也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如用户访问域名的所在地),若涉及涉外域名纠纷,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或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举证责任分配是域名侵权诉讼的关键环节,原告需初步证明其对域名或相关标识享有在先权益,并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域名注册或使用存在恶意,如证明被告曾与权利人联系域名交易、曾从事类似侵权行为,或域名与原告标识高度近似且指向相同业务等,被告则可抗辩主张域名注册具有正当理由,如自身字号与域名对应、在先使用域名等,在“腾讯公司诉某域名注册案”中,法院通过审查被告是否实际经营与域名相关的业务、是否具有使用意图,综合判定其是否构成“恶意注册”。

域名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侵权赔偿金额?

域名侵权诉讼的救济措施与司法实践

法院在审理域名侵权案件时,可采取多种救济措施以保护在先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是停止侵害,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域名,并将域名转移给原告或注销,其次是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利,或参照域名使用许可费合理确定;在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告还可申请行为保全,如诉前禁令,防止侵权行为扩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恶意”的认定尤为审慎,在“京东公司诉某域名注册案”中,被告注册“jd.com.cn”域名后并未实际使用,而是向京东公司高价兜售,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囤积,最终判令域名转移并赔偿经济损失,而对于“通用词汇域名”(如“medicine.com”),法院则需结合原告标识的知名度、被告使用意图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际协定的生效,涉外域名侵权的法律适用与跨境保护也成为司法实践的新课题。

域名侵权的预防与风险规避

面对日益复杂的域名侵权风险,企业与个人应建立主动预防机制,应及时注册与自身商标、商号相关的核心域名,并采取“防御性注册”策略,覆盖主流域名后缀(如.com、.cn、.net等),可通过域名监测工具定期检索是否存在侵权域名,发现侵权线索后及时发送《侵权警告函》固定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准备,在域名交易中,应避免使用“高价回购”“兜售”等易被认定为恶意的表述,确保域名注册与使用具有合法合理的商业目的。

域名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侵权赔偿金额?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需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促进互联网创新之间寻求平衡,应加大对恶意域名侵权的打击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明确裁判规则,遏制“以侵权为业”的行为;应避免过度扩张保护范围,保障中小企业对通用词汇域名的合理使用权,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域名侵权诉讼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需要权利人积极维权,也需要司法机关精准适用法律,更需要市场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共同推动互联网经济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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