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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权管辖

域名作为互联网空间的“门牌号”,不仅是用户访问特定网络资源的标识,更承载着商业价值与品牌权益,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域名抢注、仿冒混淆等侵权行为频发,而域名侵权管辖问题因互联网的无界性、虚拟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明确域名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既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是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重要保障。

域名侵权管辖

域名侵权的法律属性与管辖基础

域名侵权并非独立的案由,而是依托于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侵权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域名侵权兼具“网络性”与“地域性”,其管辖需结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与结果地综合判断。

从法律依据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域名解释》)明确了域名侵权案件的管辖原则: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这一规定为虚拟空间的管辖连接点提供了法律支撑,同时与《民事诉讼法》侵权行为地”的解释相衔接,形成了域名侵权管辖的规则体系。

域名侵权管辖的核心规则:连接点的确定

域名侵权管辖的关键在于“管辖连接点”的选取,即明确哪个地点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实践中,主要从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原告发现地三个维度展开:

(一)侵权行为地:服务器所在地与网络接入地

域名侵权行为的实施地通常包括域名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等,侵权域名指向的服务器位于某地,或侵权内容通过该地的网络设备传播,该地即可视为侵权行为地,在“腾讯诉奇虎360域名侵权案”中,法院认为,涉案域名解析服务器位于北京,侵权行为结果可通过网络辐射全国,故北京法院具有管辖权,需注意的是,域名注册地(如域名注册商所在地)并非必然的管辖连接点,除非注册行为本身构成侵权(如恶意抢注)。

(二)被告住所地: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分

被告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地通常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被告为法人的,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在涉及跨国域名侵权时,若被告在境内无住所,但通过境内服务器实施侵权行为,境内法院仍可基于“侵权行为地”行使管辖权,这体现了“效果原则”的适用——即侵权行为对境内产生法律效果的,境内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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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发现地:特殊情形下的补充连接点

当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时(如侵权人匿名使用境外服务器、域名解析路径隐蔽),《域名解释》将“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原告在上海的电脑上发现某仿冒域名,即使服务器位于境外,上海法院也可能基于“发现地”取得管辖权,这一规则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门槛,但也需防止滥用,避免“原告所在地即管辖地”的扩大化解释。

实践中的挑战:跨境管辖与冲突解决

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域名侵权常涉及跨境因素,如域名注册商位于境外、侵权服务器位于国外、侵权方为境外主体等,这导致管辖权冲突频发:

(一)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积极冲突表现为多个国家对同一域名侵权案件主张管辖权(如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消极冲突则表现为无国家主张管辖(如侵权方与服务器均位于法律空白地区),某中国企业在境外注册域名仿冒国内品牌,若境外法院以“注册地”为由管辖,而国内法院以“侵权结果地”为由管辖,便可能产生管辖冲突。

(二)国际礼让与国内利益的平衡

跨境域名侵权管辖需遵循国际礼让原则,即尊重他国司法主权,同时优先保护本国当事人权益,在“eBay诉Bidder’s Edge案”中,美国法院虽认为被告通过爬虫访问eBay服务器构成侵权,但最终基于“合理性”限制管辖范围,避免过度扩张,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境外域名侵权,若侵权行为对我国市场造成实际影响(如混淆消费者、损害商誉),境内法院可依据“效果原则”行使管辖权,但需充分考虑国际司法协作的可行性。

完善域名侵权管辖的路径探索

为应对域名侵权管辖的新问题,需从立法、司法、协作三个层面完善规则:

域名侵权管辖

(一)立法层面:细化连接点认定标准

建议在《域名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侵权行为地”的具体情形,如将“域名解析地”“内容上传地”纳入管辖连接点,并针对跨境案件增设“最低联系原则”——即只有当域外行为与境内具有持续、实质的联系时,境内法院方可管辖,明确“原告发现地”的适用条件,避免其成为规避管辖的漏洞。

(二)司法层面:统一裁判尺度与案例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跨境域名侵权中“侵权结果地”的认定标准(如以域名主要访问用户所在地、商誉受损地为依据),下级法院应参照执行,避免“同案不同判”,可探索“在线诉讼”机制,通过电子送达、远程质证等方式降低跨境案件的审理成本。

(三)协作层面:建立国际管辖协调机制

推动与主要互联网国家签订司法协助协定,明确域名侵权案件的管辖分配规则;依托国际组织(如ICANN)建立域名争议快速解决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减少司法管辖冲突,加强域名注册商的监管责任,要求其对恶意注册域名进行初步筛查,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

域名侵权管辖是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课题,其规则设计需在“权利保护”与“程序正义”之间寻求平衡,通过明确管辖连接点、应对跨境冲突、完善立法与协作机制,既能有效遏制域名侵权行为,又能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清晰的司法指引,随着元宇宙、Web3.0等新形态的发展,域名侵权的表现形式将更加复杂,管辖规则仍需与时俱进,以适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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